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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是提高妇女认知水平的重要渠道。良好的教育对妇女形成科学的世界观、人生观有积极的意义。目前,在我国仍然有一些地方,一些家庭忽视对女儿的教育,甚至是剥夺了她们受教育的权利。这种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,破坏了妇女的合法权利。《妇女权益保护法》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,提出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保障妇女在入学、升学、毕业分配、授予学位、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。学校在录取学生时,除特殊专业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。同时,为了保障存在实际困难的适龄女性的受教育权利的实现,《妇女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政府、社会、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,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,并创造条件,保证贫困、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。这一规定及其配套措施的实施,确保了每一个女性在受教育的阶段都可以平等地接受到良好的教育。教育是立国之本。只有全民族人民的受教育程度提高了,社会的和谐稳定才可以顺利地实现。其中,对妇女介绍文化教育的权利的保障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。 |